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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
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再109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3年8月4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家和天然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荣丽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江苏天力公司与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的自然人陈永利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关于合同效力认定并无不当。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陈永利全面负责和管理江苏天力公司同业主签订的项目施工任务,达到建设方与江苏天力公司约定的验收和交付条件。工程所需准备金、垫资款及工程所需的其他资金由陈永利自行筹措和负担。陈永利根据施工合同造价、工程开票额、工程款到账额三项中最高数额总额2%的比例向江苏天力公司上交管理费。陈永利承包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在施工期间因施工组织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等其他因素,造成建设方对江苏天力公司罚款,全部由陈永利承担,江苏天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陈永利与江苏天力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系江苏天力公司以内部承包为名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陈永利,陈永利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第二,江苏天力公司在再审期间主张陈永利系其员工,《内部承包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及《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证明其主张。陈明茹否认其父陈永利生前与江苏天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江苏天力公司亦未为其父陈永利缴纳过社会保险,对江苏天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江苏天力公司在二审中未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提出异议,其在再审阶段提交的两份证据均形成于本案一审立案前,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上述证据;其次,《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显示缴费起始时间为2018年5月,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于2017年7月6日,难以认定陈永利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与江苏天力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再次,即便依江苏天力公司所述,陈永利系江苏天力公司员工,根据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本案实质属于以内部承包形式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个人的违法行为。故综合以上,江苏天力公司称其与陈永利之间《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再审理由,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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