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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周某经过:2005年10月26日,该患者因头痛视物不清,自带某县医院脑CT一张,诊断为“右颞叶实性占位”,符合脑转移瘤现象,入住某地区医院.科室未再做相关的检查,即给予脑放射治疗,患者症状仍不见好转,视物不清加重。随后患者到某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脑膜瘤,行手术切除.术后病理证实(合体细胞)瘤。患方对该医院的治疗提出异议,后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问题:1、误诊:脑膜瘤误诊为脑膜转移瘤;2、没有进一步明确病变性质,如请相关科室会诊或强化CT扫描;3、首选放射治疗不妥当,延缓了及早进行手术切除肿瘤,改善视神经损害的时机。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结果:经法院民一庭调解,该医院给予赔偿8.9万元,患者未再上诉,已结案。典型案例3患者:张某1经过:于2005年11月产一巨大婴儿,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患方对分娩过程中提出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行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存在问题:1、对患儿的孕期保健过程中,虽然考虑到存在巨大儿的高危因素,但未给予充分重视;2、产妇入院后未做出巨大儿的诊断,影响了对分娩方式的选择;3、在分娩过程中使用催产素无指征;4、对巨大儿肩难产的严重后果未向患方充分告知。结论:综上分析,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患方3万元。患方未再上诉。已结案。典型案例4患者:徐某经过:于2001年11月16日因颅咽管癌手术后死亡。患方对手术及术后的观察不及时提出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先后委托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于2007年3月诉至北京某司法中心鉴定。12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患者出现尿崩症后继续应用脱水药物甘露醇不恰当;对患者精神症状、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不及时;存在问题:6、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变化告知不够,无病危通知书;7、当病情出现变化时,病程记录欠及时;8、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的签字(让第4助手写手术记录);9、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10、未见尸检的告知记录。结论:鉴定结果: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明显医疗缺陷:结果:经法院判决,赔偿8.5万元,患方不服,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典型案例5经过:患者于2003年4月1日诊断为骨囊肿收住某院,2003年4月3日手术,4月7日病理诊断报告为“骨巨细胞瘤”.患者出院后4个月复发,对手术提出异议,上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庞某010201存在问题:1、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2、术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3、在术后病理检查明确为骨巨细胞瘤的情况下,仍未告知病人;4、患者出院后,出示的诊断证明书仍为骨囊肿。结论:某院在术前的诊断、手术治疗、术后复查等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病情加重,病程延长,与患者的巨细胞瘤的复发及损害的后果存在临界的因果关系。结果:正在法院的审理中。患者:荆某经过:患者于2003年7月26日因在家洗澡时候摔倒,入住某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疼,脑供血不足,颈神经根挫伤”.出院后,患者仍感觉头颈疼、四肢麻木,行走不稳.患者去另外一医院进行复查,诊断为环枢关节脱位(陈旧性,外伤性),并于9月10日在该医院行颈枕融合术。患者出院后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问题:2003年7月28日核磁共振片已显示环枢关节脱位,但报告单上却“颈椎未见明显异常”;未及时诊断,首诊漏诊,导致病情延误;经有关科室会诊建议转科时,病程记录中未见记载,未告知患方。结论:医方在治疗过程当中与病人的损害有部分因果关系,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存在轻微责任。结果:但患者仍不服以上结论,上诉到北京司法鉴定中心。现仍在审理中。患者:李某经过:患者于2003年11月19日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于2004年10月在某院行手术治疗。2005年8月出院。患者于2006年8月30日因心脏不适去省立医院检查,诊断为“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术后”.该患者对手术提出异议,单方经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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