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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XXX在2015年1月26日印发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

规划标准》。该标准旨在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

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

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

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

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

定。

该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

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

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在进

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

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

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

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基于发展基本公共

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

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

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

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

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刚性规

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保证符合标准。对于已建成区,

应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应根

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在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了执行本标准外,还应

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2.0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

级四级配置。

2.1.2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

公共设施。

2.1.3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

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

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

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

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

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

(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

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

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对于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

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以相

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本标准将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

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同时,考

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还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

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

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

设施一并纳入考虑。

2.2.2根据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本标准将公共设施

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

设施。第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

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

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第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

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以及公共设

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和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

需要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

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邻避性设施,如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

站等,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如果无法提前

建设,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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