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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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东北师范大学

工资管理规范(一)东北师

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

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壹)

——现行工资体系

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

壹、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依据国家统壹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

我校当前执行的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8号文件规定,自壹九九三年十月壹日起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的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组成。其中,职务(等级)工资是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本工资的70%;津贴是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

(壹)工资类别及构成

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

人员类别

工资制度类别

工资的基本构成

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

见附表壹

行政管理人员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二

高校职员

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试行)

高校职员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三

技术工人

技术等级工资制

技术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四

普通工人

等级工资制

等级工资+津贴

见附表四

我校是教育部高校职员制试点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均纳入高校职员系列。由于高校职员制目前仍于试点阶段,为便于职员校内外流动和管理,我校对职员工资实行俩套工资体制且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于进壹步完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相壹致。

(二)工资核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

(1)见习期(初期)工资

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壹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壹般不实行见习期,于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办发[2003]93号):

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之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如下: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第壹年430元,第二年450元。

普通工人:熟练期壹年,工资为430元。

(2)转正定级工资

①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壹档确定;

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标准第三档确定。

②管理人员确定高校职员职级后,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俩套工资体系且行。

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职务工资标准存入本人档案(档案工资),同时按确定的高校职员职级对应高校职员工资标准中相应等级和档次兑现职员工资。

ⅰ.档案工资的确定:

大学本科之上(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档案工资的确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和办法相同。大学专科毕业档案工资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中的六级职员(办事员)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

ⅱ.高校职员工资的确定:

大学专科毕业,确定为十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之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七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七级职员工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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