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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9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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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19篇)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预防平战结合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火灾危害,保

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平战结合时期人民防空工程

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根据消防、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第三条: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

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的责任

制。各级人防部门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消防

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义务)消防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租赁人防工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消防

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筑内部装

饰、装修防火管理规定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

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时,必须选用依法检验合格的材料,

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二)使用或者开放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

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放,并向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登记。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制定各种应急情况处理预

案。

(四)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置相

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

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擅自挪

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确定专职(义务)安全员。对所属员工在上岗前进

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

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

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确保疏散通道和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

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

路,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

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八)禁止在人防工程内吸烟和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

时,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九)不宜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

人活动场所。

(十)每年对人防工程内的电路和元器件进行1-2次消

防安全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对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专职(义务)

安全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年定期

对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

故隐患。发生火灾时,应全力组织扑救,并监督调查火灾事

故。

第九条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

成火灾事故,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

者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

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辽宁省消防条

例》、《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辽政办发6号)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人防工程(包括隧

道、坑道、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管理用房、伪装房及附属设

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包括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

规、规章,接受本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

安全。

第四条管理、经营、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确定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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