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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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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4.1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指收购人为了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经过法定程序购买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系列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1)收购人:任何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收购客体:目标公司股份。

——目标公司具有特定性(以上市公司为限)

(3)收购目的: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兼并

【例】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收购人和目标公司

B.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

C.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D.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的董事会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目标公司

B.目标公司的股份

C.目标公司的资产

D.目标公司的债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一)商业分类

(1)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收购行为是否遭到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抵制

A.友好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对收购活动采取合作态度。

B.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抵抗收购行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经过收购与反收购的激烈争夺

才完成收购行为。

(2)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收购目的的不同

A.控股收购,是指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丧失。

B.兼并收购,是指以合并目标公司并使之失去法律人格为目的的收购。

通过兼并收购,目标公司不再存在,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由收购人承担。

兼并收购属于公司合并行为。

(3)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支付对价形式不同

A.现金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为支付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最常见

B.换股收购:是指收购者采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本公司的股份以换取他们手中的目标公司的股

份而进行的收购。

C.混合收购:是指收购者以多种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

国美收购永乐,50多亿元的收购交易,仅支付4亿元的现金,其余都是换股交易:

国美向永乐股东提供国美的股票,换得永乐股东持有的永乐股票。

(二)法理分类

精选资料

(1)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是否按照收购人的意志

(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是否以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为目的

(三)我国立法分类

(1)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目标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2)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股东(主要是大股东)经过磋商达成协议,购买目标公司

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广义上的要约收购按阶段可分为:

A.一般收购: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已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行为,属于一

般收购。

B.继续收购: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时,以收购要约形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则

构成继续收购。

“狭义要约收购”。

一般收购不强制发出收购要约

●“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

意思表示。

(3)间接收购“指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取得实际

控制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4)管理层收购(MBO):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借贷融资买断或控制公司的股份,旨在改变公司

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公司原经营者变成企业所有者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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