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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
项目二组企业
任务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经济法实务》课程组
目录
CONTENTS
1经典案例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分析4
案例分析
4
经典案例——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执行纠纷案
2012年10月1日,中国平安银行职员甲出资20万元,拟投资个人独资企业,
取名为宏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同年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2013年12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4月10日,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货款2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导入案例
【问题】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区别
设立条件
1.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该自然人需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排除了多个投资人投资,也排除了企业等非自然人投资,更排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投资,如国家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可以使用厂、店、中心、工作室等。
设立条件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考虑到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法律并未对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数额有限制,具体数额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投资人可以用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在设立(变更)申请书中予以注明。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企业的持续经营需要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没有特别限制,投资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等自行决定即可。
设立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人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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