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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
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
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
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
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
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
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
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
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
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
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
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
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
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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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
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
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
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
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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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
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
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
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提出联合、综合、协助管理等配合请求,出函单位应按监管职能
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
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
简单、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
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调离巡查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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