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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验收(精选5篇)
第一篇:水利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SL223——2008)
一、总则
1、验收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⑴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⑵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①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指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进行的验收。
②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所进行的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验收。
③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的验收。
2、验收依据
⑴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⑵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⑷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⑸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⑹法入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3、验收内容
⑴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⑵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⑶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⑷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⑸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⑹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4、验收组织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验收结论与成果
⑴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l/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⑵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6、验收的条件和作用
⑴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⑵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验收资料
⑴验收资料的组织
验收资料的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提交。项目法人并应对有关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⑵验收资料分类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报告以及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和验收鉴定书(初稿)、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等16项。
备查的资料包括前期工作及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批文、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项目划分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质量管理资料与各种图纸、档案资料等27项。⑶验收资料的制备要求
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8、验收费用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9、其他
⑴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第二篇:水利工程验收
1.基本概念
水利水电工程一般划分为若干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单元工程,按三级项目划分并进行质量控制。
1.1单位工程
系指能独立发挥作用或具有独立的施工条件的工程,通常是若干分部工程完成后才能运行或发挥一种功能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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