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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探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开展矿井物探工作,健全管理考核体制、完善矿井物探管理工作,
提高矿井防治水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田电法勘探规范》、
《地面磁性源瞬变电磁法技术规程》煤田地震勘探规范》以及集团公司矿井生产
实际,特制定《同煤集团矿井物探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矿井超前电法勘探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矿应配备物探专职技术人员以及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物探设
备。物探设备使用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标定,日常有专人进行物探仪器维护、保
养。
第二条、各矿应积极参与物探技术培训工作和物探“新技术、新设备’’的
推广应用。
第三条、矿井电法勘探工作开展前,各矿必须依据掘进工作面实际情况和工
作目的等编写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超前物探设计可独立编制,也可以作为
有掘必探里的一项内容综合编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四条、各矿在超前电法勘探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矿井电法勘探技术
要求》的规范进行施工,必须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第五条、矿井电法勘探必须进行数据预处理,保证原始数据质量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数据处理、分析、解释后,应及时提交成果报告,并由煤矿总工
程师组织验收,成果报告应按照《矿井电法勘探技法勘探报告模板结合本矿实际
进行编写。物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
第七条、综采工作面圈出后一个月内应当选择无线电坑透、阻率电测深、瞬
变电磁、音频电穿透等两种及以上工作,千万吨矿井必须开展槽波勘探和音频电
穿透。
第八条、工作面超前物探必须采用瞬变电磁和直流电法探测。
第九条、各矿电法勘探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将物探成果报始数据上传到地
测防治水信息平台。
第十条、各矿必须对成果报告解释的物探异常区制定专项探严格按设计进行
钻探验证。.
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最近一次超前物探施工地点必须悬挂物探成果排版,内
容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方法及解释成果。成果内容可以填写到有掘必
探记录牌板中或单独的物探管理排版。
第二章坑道透视及槽波勘探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坑道透视和槽波勘探开展前,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
电法勘探操作规程》及《煤田地震勘探规范》编制工程设计书、安全技术措施,
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坑道透视和槽波勘探开展前应由矿(公司)调度通知机电、采区(队)
等部门,派有关人员对影响探测精度的金属导体(电缆、水管、信号线等)或其
他杂物进行断开处理。
第十四条、坑道透视和槽波勘探开工前必须进行有效性试验,确定施工参数。
第十五条、坑道透视施工过程应采用交汇法,保证数据质量;槽波勘探施工过程
应采用透射、反射联合勘探法,保证数据质量可靠性。遇异常段时,需重复或者
加密观测数据。
第十六条、坑道透视和槽波勘探处理解释过程中,根据井下施工记录,排除干扰
点。
第十七条、坑透工程和槽波勘探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编写成果报告,由煤矿总
工程师组织验收,并上报地质勘测处物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槽波勘探工程涉及动用炸药的,需提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各矿必须依据坑透成果、槽波勘探、音频电穿透和瞬变电磁测深等成
果解释的构造和积水异常区进行针对性的钻探验证。
第三章考核
第二十条、掘进工作面未进行超前物探的,处罚金5-10万元。
第二十一条、综采工作面未进行坑透探测或槽波勘探的,处罚金5万元。
第二十二条、超前物探成果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按“有掘必探”假探、不
探进行处理,给予矿井10-2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
经济处罚0.5-1万元。
第二十三条、据进工作面超前物探和采煤工作面未采用两种物探方法的,责令其
整改。经督促,二次不闭合的,处罚金5-10万元。
第二十四条、矿井电法勘探未按相关技术要求编写设计任务书、成果报告的,发
现一处罚款1-5万元。
第二十五条、未按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数据处理解释,导致
数据质量差,结果不准确的,发现一处罚款1-5万元。
第二十六条、未建立各类物探工程台账(超前电法勘探、坑透、音频电穿透、槽
波等),处罚金0.5万元。
第二十七条、矿井物探成果报告未及时提交影响生产的;物探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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