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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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慈善法完善了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修订《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细化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和程序,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慈善主体力量,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与新修改的慈善法保持一致。对申请时成立时限、受理民政部门、施行日期等规定以及个别文字等相应地予以调整,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相一致(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增加“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表述;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表述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四条)。

(三)完善不予认定慈善组织情形。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社会组织,列入不予认定慈善组织的情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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