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四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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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一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信息登记、汇

总和分析的工作。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健全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虚假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各类统计报

表。报表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业务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基本情

况。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报告制

度,及时发布统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

参考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

其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统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

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保护保险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

据。

第1页共12页

第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

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对本暂行规定有任何疑

义,由监管部门解释。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

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

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

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

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

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

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六条保险统计报送周期为每月,具体报送时间由中国银保监会

确定,并通过统一的信息报送渠道进行。

第七条保险统计报送内容应当覆盖保险公司的各项经营业务、财

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2页共12页

(一)经营业务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保险产品销售情况、赔付

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二)财务状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总收

入、净利润等;

(三)风险管理情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保险责任准备金、未

决赔款准备金、资本金充足率等。

第八条保险统计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进行,确保数据

的规范化和可比性。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保险统计

报告,保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险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者拒绝提供统计数据的保

险市场主体,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

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第3页共12页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

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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