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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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研究起草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

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议,听取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和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省级民政部门意见,并赴安徽、湖北、广东、四川、浙江等多个地方开展了调研,着重就《办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随后,在秉承延续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形成重点难点问题建议条款和《办法》讨论稿,并进一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地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代表座谈会,进行充分座谈论证,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年检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一是《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强调年检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明确了社会团体年检的定义。三是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团体的实际需要,规定了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都应当参加年检。为减轻成立初期社会团体的负担,《办法》规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记成立不满3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明确了年检的内容、程序、年检材料和年检方式。一是对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需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办法》明确,有相关规定的,根据规定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二是要求社会团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三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年检材料时,同步报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从而整体规范了年检材料准备、接收和审查阶段的工作。(第五条至八条)

(三)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情形。一是《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相应的情形。二是在规范基本合格情形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三种严重情形,包括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为一票否决情形,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三是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或者已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四)明确和规范了年检结论调整、后续相关工作和年检结论运用。一是引入年检结论调整机制,《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程序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年检发现的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部门,明确年检结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三是增加结合年检结论的后续分类监管以及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衔接,强化年检结论应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五)规定了年检其他相关工作。一是《办法》规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明确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二是授权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当前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团体年检实施细则。三是明确了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检工作参照执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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