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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铁路企事业单
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办法
(铁科技〔2005〕3号).2005年1月5日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及《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机电产品的标准审批。
第三条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向铁道部申报标准审批。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四条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五条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对所需进口的机电产品进行自检,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铁路企事业单位经自检确认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后,方可提出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壹)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基本情况表;
(三)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自检方案;
(四)有关进口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五)国(境)外产品生产厂家、国家或公认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材料(原文和中文文本);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原文和中文文本)和产品图片;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铁道部自受理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0日,且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负责。对提供不实的自检方案、技术资料或伪造、冒用、涂改、转让铁道部批准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者,按《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失职、徇私舞弊的行为按《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壹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科技司《关于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监[1998]15号)。
附件1.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基本情况表2.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自检方案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
附件1: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基本情况表
进口单位主管部门,产品名称(中文):
(英文):
进口单位名称: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
,原产地(国)、制造商;,进出口商品编码(HS):
经我单位自检,该进口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代号、编号、年代号、名称)的要求,特申请标准审批。
进口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自检方案
由《标准化管理目录》中对该产品规定的应符合的标准的名称、代号、相应条款及相应指标要求:
进口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文件)的名称、代号及相应指标的要求:
进口产品所依据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和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对有关问题分析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自检结论:,进口单位: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注: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附件3: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序号,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强制性标准编号、名称
1离心通风机,JB8523-1997防爆通风机技术条件
2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JT5017-86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
3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JT5023-88港口电动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4履带式起重机,JG5055-1994覆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5,8427,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GB10827-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适用于叉车)
JT5026-89港口牵引车技术条件
6,8429,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机械铲、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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