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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家庭农场的健康、持续、规范运营,增强自我发展和市场竞

争力,依据《XX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xx等发起人设立,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

会。农场名称为“xxx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

第三条本农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

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农场业务范围包括生猪养殖、销售,以及相关农业技术、信息等

服务。

第五条本农场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本农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为家庭成员或雇工。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可确认为本场成员

或员工。雇用三年以上且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

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第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成员大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分享盈余、查阅章程和财务报告、提出工作质询和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退出本场、拥有个人账户。

第九条成员义务包括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参加业务

活动、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维护农场利益、不从事损害农场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成员资格终止情形包括主动退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除

名等。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中止情形包括不履行义务、给农场名誉或利益带来严重

损害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为本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审议、修改章程和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场长、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审议发展规划和年

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

第十三条场长负责主持成员大会、签署聘任或解聘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决

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农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本场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

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成本与费用。

第十五条本场应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场长负责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家庭成员筹资出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

收益、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及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本场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

损、转为成员出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十九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按章程规定入账,用

于本场发展。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国家规定执行,

他人捐赠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后,可记入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

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

分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二十二条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可用以后年度

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

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场有解散情形时,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第二十六条本场因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

偿。

第二十七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与周边农户交易

欠款、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税款、其他债务、归还成员出资和公积金、按清算

方案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清偿。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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