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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本章重点〕1.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及其基本原则。2.国际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3.《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4.《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内容。6.遗传资源的获取及惠益分享之国际法保护。返回第一节概说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一)国际环境问题1.空气、水和土壤遭受污染,陆地和水的生态系统酸化。2.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漠化严重。3.世人皆知的温室效应气体引起地球气候的改变。(二)国际环境法的概念1.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的自然环境,包括陆地、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构成这些环境的因素,如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都是国际环境法保护的对象。二、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前的国际环境法1、对环境的保护局限在较窄的范围2,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二)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的国际环境法1.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2)《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2.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世界自然宪章》。3.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4.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1)《约翰内斯堡和持续发展宣言》(2)《执行计划》返回第二节国际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作出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的最后决定之前,就拟议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基本内容(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二)通知的义务1.有关拟议的活动的资料;2.可能作出的决定的性质;3.指出要求作出回答的合理时间等。(三)提供资料的义务(四)受影响区域公众的参与(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少应包含:拟议的活动及其目的,拟议的活动的替代办法,对环境有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潜在的环境影响,估计其严重性,缓解措施等9项内容。(六)协商(七)最后决定在对拟议的活动作最后决定时,应考虑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来源国将其所作的有关拟议的活动的最后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考虑告知受影响国。如果在该活动开始前又获得对该决定有重要影响的新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他有关缔约国。返回第三节国际水道的国际保护一、概念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系统。二、《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规定的原则(一)公平合理的利用和参与原则1、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着眼于充分保护该水道,使该水道实现最佳的和可持续的利用和收益,并考虑到有关水道国的利益。2、各水道国应公平合理地参与国际水道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二)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水道国在利用其境内的国际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三)一般合作原则1、各水道国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利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合作2、可以考虑设立联合机制或委员会作为合作的方式(四)保护和保全生态系统的义务1、水道国应单独的和在适当情况下共同的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2、应考虑到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国际水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和保全包括河口湾在内的海洋环境;3、应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合作,对调节国际水道水的流动的需要或机会作出反应;4、应在各自领土内,尽力维修和保护与国际水道有关的设施、装置和其他工程。返回第四节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一、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二、防止船舶污染(一)《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在沿岸设立50海里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禁排区,特殊区域禁排区扩大到100海里或150海里。2.规定船舶排放油污制度:禁止油轮在禁区内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非油轮的排放应尽可能远离海岸(12海里以外);载运2万吨及2万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禁止在禁区内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3.要求缔约国做到:改进其船上的盛油设施,以防止油与水混合入海;保证悬挂其国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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