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6)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行使紧追权。(7)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前提下,在我国的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8)对我国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等活动必须经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9)在我国的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二、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海域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对区域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二)国际海底开发制度1.平行开发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既可以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以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规定的任何组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申请者要开发国际海底,首先要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从中选择一块,另一块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2.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新发展。(1)《采矿法典在2000年获得通过。(2)2001年,《区域内多金属热液硫化物和富钴结核探矿与勘探规则》的制定开始进入程序。(三)国际海底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下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1.大会由所有缔约国代表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2.理事会是管理局的执行机关,向大会负责,按大会所制定的一般政策制定具体政策。3.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为办理行政事务的常设机关。4.企业部为在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运输、加工和销售从“区域”回收矿物的管理局机关。第一节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一)海洋法(TheLawoftheSea)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二)海洋对人类具有重要的意义:1.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2.海洋上空可用于飞行、探测气候;海洋的水面可供船舶航行。3.海底(床)可以放置海底电缆和管道,可以开采锰结核;底土可以开采石油、天然气。二、海洋法的发展(一)在古代,海洋和空气一样,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处于共同使用状态。(二)到中世纪,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统治者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意义,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三)16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夺海洋权益,海洋法律制度也随之发展。1.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2.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3.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利安尼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4.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的领海。5.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四)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洋法有了重大的发展,现在已从过去的海面法规延伸到海底开发制度。三、海洋法的编纂(一)三次海洋法会议1.1958年日内瓦召开。《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以及《大陆架公约》。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3.1980年8月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第9期会议上,最后完成了《海洋法公约草案》。(二)1994年7月28日在联合国总部签订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返回第二节内海水与领海一、内海水(一)1.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2.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二)港口国际条约和习惯在港口制度方面的规则:(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一国港口,就应遵守该国的法律。(3)沿岸国不得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船舶采取任何意义上的歧视待遇,应给予它们完全平等的待遇。(4)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或遭遇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港口国应允许其进入、停泊,但该遇难船舶不得在港口内从事违反沿海国法律的行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