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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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撑

对企业的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

能,强化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是对企业自我合规守信

经营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描述,风险越高,存在问题的可

能性越大。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是基于已知企业信息,对其未

知信用风险进行分级归类预判的一种方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政府部门归集整合

企业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分类

和风险监测预警、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在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

索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拓展到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组织,以

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特定自然人监管对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信用风

险分类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设有关管理系统,归

集整合企业信息进行自动分类,为其他部门提供分类结果查

询和运用支持。

其他省级政府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

类管理,统筹本系统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县以上负有监管职

责的部门,负责综合运用分类结果对本辖区、本领域企业开

展差异化监管,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企业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政府部门内部配置

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可以作为信用体系平台组织开展信

用评价时的参考,但不直接用作评价结论,不提供给被评价

对象。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

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用风险分类管

理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确

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通用+专业的分类模式。

通用分类是基于共性指标,对全量企业进行的统一分类;专

业分类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增加个性指标或纳入自建指标

体系,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进行的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应当

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通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本领

域专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第八条通用分类结果,是对影响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各类

要素,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递阶结构设计,赋予不同权重,

形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本指标体系,通过模型计算得出的

动态信息。

第九条通用分类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包括信

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

信用风险高(D)四类。

专业分类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分类。

第十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

风险分类管理子系统,提供通用分类管理、分类结果查询、

企业信息归集整合、监管应用系统无缝对接等,并与国家“互

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联通。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的原则,

全面、及时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

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抽查检查、行政强制、行政

处罚、违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惩戒等各类企业信息,为企

业信用风险分类夯实数据基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组织全省企业信息归集整合工作,打

通“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部门自建系统间的数据自动交换

通道,不断降低企业信息手动归集比例,并探索运用公用企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

涉企信息,不断丰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数据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检查

比例和频次,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除投

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

无事不扰“”;

(二)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检查;

(三)对C类企业,予以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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