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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本章重点〕1.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2.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主要是责任制度)。返回第一节外层空间法的概念与发展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有: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2.1968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1.1963年12月13日《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5.1996年12月13日《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返回第二节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
的分界问题一、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论和空间论。(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2.空气构成说。3.有效控制高度说。4.卡曼管辖线。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二、中国政府的主张中国认为: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返回第三节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一)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二)外层空间自由。(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二、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一)地球静止轨道是指位于赤道平面上空距离地面35871千米的一条与赤道平行的圆形轨道。(二)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对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提出了各自的主张。1.赤道国家的主张。2.反对赤道国家的主张。3.持折中观点国家的主张。4.中国政府的主张。返回第四节外层空间活动的
法律原则和制度一、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一)共同利益原则。(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则。(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四)为和平目的原则。(五)援救宇航员原则。(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八)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九)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十)国际合作原则。二、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一)《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只作了少许的限制:1.各国不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2.各国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武器。(二)《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1.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4.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5.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三)条约和协定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三、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一)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1.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2、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3.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每一登记国有义务及时地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登记入册的每一空间物体的相关情报。(二)营救制度1.通知。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营救、寻找。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3.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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