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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高中政治总复习素材专题试卷素材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带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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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2023版《5年高考3年模拟》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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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

婚姻家庭编的制定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制定的。1980年重新制定了婚姻法,2001年作过一次修改。1991年制定了收养法,1998年作过修改。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其亲属法通常规定亲属关系、婚姻、扶养、监护。在亲属法中是包括监护制度的。立法过程中,有的专家建议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监护制度,不在总则编中规定。传统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监护当然是有理由的。但是,我国的立法不同。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后来民法总则也规定了监护制度。在民法的哪个部分规定监护制度是个立法技术问题。监护涉及亲属关系,但也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可以从亲属关系的角度规定,从自然人的角度规定也是可以的。民法总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编纂民法典时再将监护移至婚姻家庭编的必要性不大。因此,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监护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总则编中。

立法过程中,不少意见建议本编称“亲属”。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规定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篇章通常称“亲属”,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编即称“亲属”。所以,这个意见是有理由的。但是,从我国20世纪50年代颁布婚姻法至今,老百姓对婚姻法的名称很熟悉,已习惯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称亲属法则不熟悉、不习惯,所以本编不称“亲属”,而称“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定

(一)原则规定

1.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对象。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两个规定是一个意思,即说明婚姻家庭法调整什么关系。亲属法有特殊性,但仍是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亲属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父母对子女有监护权,负有养育、教育子女的职责,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父母子女关系是平等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不允许父母将子女作为私有财产。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但是,婚姻家庭关系中也有财产关系,如家庭财产的夫妻共有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只是这个财产关系是附属于婚姻家庭关系的。

2.保护婚姻家庭。为落实宪法规定的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第1041条增加一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样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为与其他编的规定相协调,如继承编中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3.特殊保护。为强化对残疾人的保护,在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特殊保护残疾人。第1041条第3款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将“儿童”改为“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指未成年人,与汉语中的“儿童”是有差别的。多少岁算儿童,没有严格界限,改为“未成年人”更为准确。同时,将“老人”改为“老年人”,与有关法律的表述相协调,纯为文字修改,含义不变。

4.增强家庭文明建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104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在第2款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关爱”。

5.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到婚姻家庭法中。针对收养工作,第1044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父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第108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6.确立亲属制度原则。第1045条对亲属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界定了亲属(配偶、血亲、姻亲)、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夫妻互为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为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因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产生的亲属为姻亲,主要包括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有人认为还应当包括配偶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等。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为家庭成员,不论是否共同生活。其他近亲属,共同生活的,为家庭成员。

亲属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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