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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科学小论文
摘要: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分散、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问题,提出如下建议: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基本权益,对表现优异的单位和职务发明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以审议通过正式的《职务发明条例》作为保障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主要依据;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关于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德国《雇员发明法》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量化许可费率、发明比例、发明者贡献度、估计价值等相关参数,分不同情况对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进行量化。
关键词:职务发明奖励报酬量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20xx年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占本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84.6%,20xx—20xx年分别为87.6%、88.4%和89.9%,20xx年达到90.7%。随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比例逐渐增长,职务发明人基本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问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金额是对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认可,奖励报酬金额是否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单位创新能力的提升。在国外,《日本特许法》《法国发明专利法》、德国《雇员发明法》都有相关规定,为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政策引导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明确指出:“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20xx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相比,《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为更好地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二、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
(1)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冲突,从单位角度来看,单位需要经营自主权。单位认为奖励报酬应该根据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给予职务发明人,不应该受到其他干预。从职务发明人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买卖市场的现状决定了发明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达到劳资双方的共赢,仅靠单位的自觉自律是难以实现的,法律应当在这一领域进行适当的规范和指导来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1]。这样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就存在冲突。
(2)奖励报酬制度与中小单位生存发展之间的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增加了单位的资金投入,对于很多中小型单位可能无法做到,从而引起纠纷,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也不利于调动单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1]。甚至会给部分中小单位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2.奖励报酬制度分散,不利于统一
奖酬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已有规定[2]。同时,对职务发明奖酬规定相对明确的《专利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并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2]。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这些规定以报酬比例为重点,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一致,这种突破上位法以及分散立法的状况不仅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的.混乱,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2]。
3.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难以确定
由于奖励报酬制度分散,针对同一职务发明,不同的奖励报酬制度评估出的奖励报酬金额不同,会导致奖励报酬金额难以确定。同时,较低的奖励报酬金额不能作为对职务发明人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价值的肯定或鼓励,会挫伤职务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外,当出现多个发明人时,还存在奖励报酬金额如何分配的难题。
三、关于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建议
1.关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的建议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获得尊重,但经营自主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经营自主权。一项职务发明的做出,是单位和发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关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的冲突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不主动给予职务发明人基本奖励报酬的单位,通过法律途径必须规定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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