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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
1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
含石棉材料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同时满足《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193)要求。
含多氯联苯物质的设备拆除,应同时满足《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相关技术要求。
涉及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建(构)筑物等的拆除活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物质法规管理。
拆除活动中施工安全、消防、人员人身安全与环境健康风险等的管理,应同时满足《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相关要求。
3术语和定义
遗留设备:指需要拆除的各类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遗留物料: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品等。
残留污染物:指遗留在拆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废水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危险废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
4管理流程
4.1前期准备
拆除活动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
4.2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业主单位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见附1)、《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污染防治方案》应明确:
1.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2.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关于防止水、大气污染的要求。如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的要求,扬尘管理要求(包括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闷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等。
3.统筹考虑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做好与后续污染地块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污染防治方案》需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执行。
4.3组织实施拆除活动
业主单位可自行组织拆除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
4.4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拆除活动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
4.5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资料管理
业主单位应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如《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等,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
5土壤污染防治原则要求
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5.1防止废水污染土壤
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
物料放空、拆解、清洗、临时堆放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
对现场遗留的污水、废水以及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等,应当制定后续处理方案。
5.2防止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对遗留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当分类贮存,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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