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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海洋法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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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毗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返回第四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3.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法规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海洋法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二、大陆架(一)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2.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1.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3.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和划界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2.大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二)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1.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权利。2.中国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权利。3.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三)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CASE:1。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2、中日东海划界问题返回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故又称国际海峡。适用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一)过境通行制度1.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公约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1)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海峡沿岸国可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规范以下行为:①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②使有关国际规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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