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管理之调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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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管理之调岗

调岗包括工作岗位的变动和工作地点的调动。因为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通常情况下,“调岗”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调岗是常见的实务难点,本文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浅析如下。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类型

(一)法定调岗

情形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情形二、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情形三、孕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情形四、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情形五、职业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协商调岗

《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而调岗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

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有效性认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劳动合同无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未规定,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效。

(2022)浙02民终1182号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虽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如果没有变更工作主要内容或是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公司安排的义务。

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效力

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2022)京01民终3167号

本院认为,潘某与福田欧辉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潘某的通常工作区域需长期出差或外派异地工作,具体工作地点随甲方营销业务扩展情况而调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亦按照该约定履行,潘某先后在广东、广西、贵州、湖南、重庆工作。从劳动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潘某明知且认可其工作地点存在异地调整的情况,现潘某主张双方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时,应适当限制地点范围(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某管理公司与姚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效

某管理公司出于用工便利角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姚某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姚某的工作地点。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1、工作地点宜面不宜点,可将工作地点约定到地级市;2、根据自身业务和劳动者岗位的特殊性,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工作涉及到的几个省、几个地级市。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但是不能滥用此权利,调岗应具有充分合理性

(2020)沪02民终1569号

本院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王某与利乐上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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