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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
Q1.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能否
得到法院支持?
不能。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
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
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2.工程款尚未结算,承包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
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
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
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Q3.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不能。承包人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
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
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Q4.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
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
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
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5.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其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
为由拒付工程款,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
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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