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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职
建材行业职业能力评价规范
职业编码:6-29-04-01
装饰装修工(镶贴工)
装饰装修工(镶贴工)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制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制定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评价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装饰装修工(镶贴工)》(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装饰装修工(镶贴工)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主要起草人有:。参与编写人有:。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审定人员有:。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六、本《标准》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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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镶贴工)
建材行业职业能力评价规范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装饰装修工(镶贴工)①
1.2 职业编码
6-29-04-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手工工具、机具,采用各种天然(人造)石材材料、陶瓷材料(含岩板)、无机软石和砂、石、水泥、金属结构件、粘结剂(含有机胶)、基层板等辅助材料,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物体表面进行装饰、镶贴安装的施工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水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视力、色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学时
五级/初级工4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32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24标准学时;二级/技师16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16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人员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人员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人员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人员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线上平台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有足够空间的工作场所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工具、检测器具、图表和装饰镶贴专业常用的施工材料、辅助材料。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职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相关专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建筑装饰技术、建筑工程施工。
②相关职业:砌筑工、装饰装修工(抹灰工)。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职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职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职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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