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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_职业教育法毕业论
文范文模板
导读: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的在写作的过程当中也都不是那么简单容易的,特别是
对于第一次写作的论文的作者来说,更是不清楚应该要如何下笔的,本论文分类为教育法论
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关于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范文供大家参考。
职业教育法论文5200字(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
中学业评价内容的比较及借鉴论文
摘要:比较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借鉴德国的经验,以优化我国
《职业教育法》中的学业评价内容。我国应提高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针对性,增强制度文本
的可操作性,从与国际教育对接的角度完善学业评价制度内容。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法;学业评价;比较;借鉴
中图分类号:G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5-0082-04
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强大,离不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保障。德国曾颁布过三部
联邦职业教育法,即1969年《职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和2005年《职
业教育法》。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涉及到学业评价问题,1969年《职业教育
法》(下文简称为旧法)中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三条和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下文简
称为新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对学业评价进行了规定。比较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
评价的内容,异同之处作如下讨论。
一、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内容的相同之处
新法在修订过程中沿袭了旧法中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部分内容。
(一)在评价方式上,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均规定,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方式为考试,考试分为中期考试和
结业考试。中期考试是检验学习者学习效果的阶段性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学习的
机会。中期考试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時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结业考试在学习结束
时进行,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1]。结业考试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德国职
业教育学业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两
次补考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习者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学业失败,满足了学习者
个性化的学习需要。
(二)在考试管理上,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
一方面,为规范化管理职业教育考试,德国建立了相应的考试管理组织。职业教育考试
由第三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并设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新旧《职业教育法》都规定,
考试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的数量严格按照比例分
配,雇主和雇员代表的数量要占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雇员由工会和关心职业教育的雇
员独立联合团体推荐,职业学校教师由主管机关与学校管理当局联合任命。主管机关以审核
或联合任命的方式参与到委员任命的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帮助的作用。考试委员会选举一名
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团体。出于重大合理原因,主管机关可对委员会
委员予以辞退。在考试委员会执行考试表决方面,两部法案都规定,遵循多数决议原则,委
员总数达到三分之二且至少3人同意,则可通过决议。当两方票数相同时,主席委员拥有决
定权。通过《职业教育法》建立由行业协会主导,企业、工会、职业学校、独立联合团体辅
助参与的职业教育学业评价主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对学业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
另一方面,考试准入资格灵活化。为吸引更多人选择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对拥有
考试资格人员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应试者需要完成培训或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教育
培训。要持有中期考试成绩或规定的书面教育证书,并且培训关系登记在册。除此之外,拥
有与应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可证明其职业能力的人员,也可参与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考
试。多样化的考试准入资格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允准参加考试人员的数量,可吸引更多的人
参加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德国新旧《职业教育法》中学业评价内容的差异之处
新法针对本国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和企业对产业人才能力需求的变化,对旧法中学业评价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相关学业评价内容。
(一)强化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情境性
旧法规定,考试目的是“考查受试人是否具有必备的技能和必要的实用与理论知识,是
否已学会职业学校内作为初级培训主要部分的学科”[2]。新法对职业教育学业评价的目的
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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