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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法法典典》》侵侵权权责责任任法法编编之之⾃⾃助助⾏⾏为为制制度度——民民事事权权
利利的的⾃⾃我我保保护护与与实实现现
⼀、公⼒救与私⼒救
1、含义:
公⼒救,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实施的救。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
私⼒救,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量⽽实施的救。如将吃霸王餐的债务⼈的驾驶证等
证件扣留。
2、公⼒救为原则,私⼒救为例外
(1)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权利侵害应由国家机关公允解决;
(2)公⼒救缓不急,应允许私⼒救保障⼈民权益;
3、私⼒救法律后果
虽造成⼀定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但并⾮侵权⾏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私⽴救的体系及关联法条
正当防卫
⾃卫⾏为紧急避险
私⽴救
⾃助⾏为
《民法典》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三条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
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管理)
《民法典》第⼀百⼋⼗四条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
责任。(见义勇为)
《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
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
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新教授在解读⾃助⾏为制度时讲到,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和专家
都建议将⾃助制度纳⼊《侵权责任法》,但⽴法机关认为这是⼤家都知道的不⽤写进去。但在司法
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持⾃助⾏为,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这次《民
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助⾏为制度,填补了这⼀法律空⽩。
三、⾃助制度的前世今⽣
⾃助制度由来已久,古罗马时期《⼗⼆铜表法》中就有“债权⼈对不履⾏债务的⼈可以视为债奴
加以拘禁或出卖”的规定。我国古代也很早就有⾃⼒实现债权的规定,如《唐律·杂律》中就有债权
⼈可以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对债务⼈本⼈或其户内男⼦实施拘禁,以令其服劳役折抵的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典》⾃助⾏为条款规定:“为保护⾃⼰权利,对他⼈之⾃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
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瑞⼠债务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为保全有权利的请求权之⽬的,⾃⾏保护者,如按其情
形,不及请求官府救助,惟依⾃助得阻⽌请求之⽆效,或其主张有重⼤困难者,不负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达成⾃助⽬的,押收、破坏或毁损他⼈之物,或为⾃助之⽬
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义务⼈,或义务⼈就其应容耐之⾏为予以抵抗,⽽以⾏为排除其抵抗者,若
因不能及时请求官署援助,且⾮及时为之,则请求权不能实⾏或其实⾏有困难者,不为违法。”
英国民法汇编第117条规定:“动产之权利⼈,于必要之时得⽤暴⼒攫取之,但对于⼟地之占
有,不得⽤暴⼒为之。”
由此可知,在当今世界,⽆论是⼤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助⾏为已成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
⼿段,是公⼒救的重要补充。
1909年的《⼤清民律草案》规定了⾃助制度,后出现于1929年的民国民法典,但⾃1949年新
中国废除“六法全书”后,⾃助制度随之在⼤陆地区消失。
⾃助制度最终于2020年在新中国民法典第1177条予以了规定,⽴法机关接受公众建议,借鉴外
国⽴法,通过完善权利保护和救规则,更好地维护⼈民权益。这⼀规定必将对⼈们的⽣活产⽣深
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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