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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XXXX口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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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版本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7
A0
首次发行
目的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覆盖使用者口、鼻及下颌,用于普通医疗环境中佩戴、阻隔口腔呼出或喷出污染物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下简称口罩)。
本规范不适用于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
定义
细菌过滤效率BFE;在规定流量下,口罩材料对含菌悬浮粒子滤除的百分数。
通气阻力;口罩在规定面积和规定流量下的阻力,用压差表示,单位为Pa。
职责权限
4.1品质部;负责公司产品外观、性能等各类检验工作
检验标准
5.1外观检验标准
名目
检验标准
接口不良
不可有
端封偏位
不可有
无鼻梁线
不可有
耳线断裂
不可有
耳线错面/错位
不可有
切片不良
不可有
脏污/油渍
不可有
表面破损
不可有
鼻梁线错位
不可有
5.1.1每批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外观检验,目视检查,需符合5.1要求
5.1.2口罩外形应端正,表面应整洁,不应有污迹、霉点、破损及异味。
5.1.3口罩的超声波复合应均匀、平直、牢固、无明显皱折。
5.1.4口罩超声波复合处粘合应牢固。
5.2尺寸及结构检验标准
5.2.1外形尺寸标准
系列
全长/mm
折叠后全宽/mm
横封宽幅/mm
下边封与边沿距离/mm
上边封与边沿距离/mm
成人系列
175±1
96±1
7±2
2±1
3±1
儿童系列
150±1
90±1
7±2
2±1
3±1
儿童系列
140±1
92±1
7±2
2±1
3±1
口罩配到好后,应能罩住佩戴者的口、鼻至下颌、应符合以上尺寸要求。
5.2.2结构检验标准
5.2.2.1鼻夹;鼻夹长度应大于8cm,使用通用或专用两局进行测量。
5.2.2.2口罩带;口罩带应戴取方便,每根口罩带与口罩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度不小于10N,使用静拉力机以10N进行测量,持续5秒。
5.2.2.3细菌过滤效率(BFE);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5.2.2.4通气阻力;口罩两侧面进行气体交换的通气阻力应不大于49Pa/cm2。
5.2.2.5微生物指标
5.2.2.5.1非灭菌口罩应符合下表要求;
细菌菌落总数
CFU/x
大肠菌数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
≤10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2.2.5.2灭菌口罩应无菌
5.2.2.6环氧乙烷残留量;口罩经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其环氧乙烷残留量不超过10ug/g。
5.3生物学评价
5.3.1细胞毒性;口罩的细胞毒性应不大于2级。
5.3.2皮肤刺激;口罩的原发刺激分不大于0.4。
5.3.3迟发性超敏反应;口罩的迟发性超敏反应应不大于1级。
6.口罩的检验规则
6.1口罩应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6.2口罩应成批提交验收,验收分为逐批检验(出厂检验)和周期检查。
6.3逐批检验
6.3.1逐批检验应按GB/T2828.1-2003的规定对口罩进行。
6.3.2抽样方案类型采用一次抽样,其中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AQL)按表2的规定。
不合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分类
I
II
III
检验项目
5.15.2
检验水平
S-2
接收质量限
全部合格
注1:每一进料批应对5.1、5.2进行验证。
注2:每一灭菌批应提供口罩无菌检验报告。
注3:环氧乙烷残留量应控制在低于规定值(4.7)后口罩方可出厂。
6.4周期检查
6.4.1下列情况下应对口罩进行周期检查:
a)新口罩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每年不少于一次;
c)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d)在口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周期检查应从逐批检验的口罩合格品中抽取样本。
6.4.3周期检查样本数为二件。
6.4.4周期检查应包括本标准除5.3.2外的全部项目,口罩所检项目均应合格。
6.4.5在下列情况下应对5.3.2进行一次评价,(可提供“第三方”的法定检验报告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合格后方口罩可投产:
a)口罩投产前;
b)制造口罩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c)口罩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方式改变时;
d)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口罩)的任何变化;
e)有迹象表明口罩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作用。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口罩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YY/T0313-1998中物理性质为II类无菌制品或物理性质为II类消毒制品的规定和YYT0466.1-2016的规定。
7.2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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