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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规章制度--第1页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
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
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
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
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
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
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
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
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使用公务车辆
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
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
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
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
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
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
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
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篇二:车管所规
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交通警察规章制度--第1页
交通警察规章制度--第2页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
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
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
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
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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