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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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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1页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

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

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

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

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

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

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

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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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

宣传。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

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

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

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

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

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

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

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

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

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

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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