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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的财税处理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
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一、新准则对委托贷款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
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
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
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在新准则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体现管理者的意图。如果管
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想把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则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某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则可能划
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
期),则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或是可供金融资产等,因为归类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
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
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
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科目及账务处理,在关于“1303贷款”
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
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二、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
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
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以下
几点:
1、应收利息作为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这点处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一致。委托贷款
采用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量,基本理念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但是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的
时候,如果有未收到的应收利息,这个应收利息则构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这样处理是基于
企业的风险管理的要求,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应收未收的利息便很难收回,所以把这
部分应收利息也确认为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利息是否收到,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
益-应收利息,考虑的是现金流量能够流入企业;而委托贷款则是认为这个未来的现金流量
风险很大,贷款企业出于谨慎考虑全部确认为减值的一部分,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
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
2、对于发生减值的委托贷款,同时要将贷款的本金、利息调整的科目余额以及应收未
收的利息转到“贷款——已减值”科目中。这点处理有利于贷款企业对于发生减值的贷款进
行专项的管理和追踪。委托贷款减值以后,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确认的利息收
入应冲减“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对于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应进
行表外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3、对于贷款减值的结转,如果从债务人手中收回贷款,贷款减值准备是按照摊余成本
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来结转的。这点处理也是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其他一般的减值
处理都存不同的地方。
4.在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发生变化时,不调整实际利率,而是调整摊余成本,这一
点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相同。
5、委托贷款在持有期间,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数;应收利息=贷
款本金×合同利率×期数。实际利率应在发放贷款时确定并一直保持不变,如果合同利率与
实际利率差别较小,也可按照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三、委托贷款的税务处理
1、所得税方面
根据2007年3月20日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由贷款和应收款项所产生的
利息应计入收入总额。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
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
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
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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