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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方案
一、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需的技术文件。
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
4、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调试完成后应有详细监控点的报警值参数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
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
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
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监控报警功能;
(2)控制输出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自检功能;
(5)电源功能。
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
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
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
逐个进行试验。
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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