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1-2】《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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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8: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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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保险条款确定。

投保说明

一、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周岁,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8年期、10年期和20年期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为3

年、5年和10年。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

龄、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祝福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5个、第6个及第7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在第5个、第6个及第

7个保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祝福保险金

给付比例给付祝福保险金。

交费期间祝福保险金给付比例

3年交60%

5年交100%

10年交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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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喜连恒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0年期或20年期,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

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

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已给付的祝福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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