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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先合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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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行政相对人就相关内容形成合意的一种合同。所有通过合同形式形成的契约,都是由主给付义务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的,不管契约属于哪一种类型,没有双方的给付义务,或是合同双方主体不遵守诚信原则,双方主体间的合意就无法形成,合同就不可能形成。由此可以显示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契约达成的根本,凡事无信则不立,无信就不会有合同出现。当今确立在合同法的法律原则中,最根本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实现行政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是决定行政合同制度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反之,行政相对人就不敢于和与自己地位不等的另一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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