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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铁路公路港口货场测速抓拍装置购置合同
甲方:神东公司
乙方:苏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内蒙古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神东公司货场测速抓拍装置购置事宜进行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
乙方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款等见下表。
货场测速抓拍装置购置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测速抓拍装置
YX-CSR3001
8
套
2
合计(元)
注:含运输、安装、调试、辅材、网络服务、税费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质量要求
1.乙方需对商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承诺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全部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明和商品合格证。
2.具备4G无线传输功能,超速抓拍图片信息可远程在手机、台式电脑等终端查询(六套抓拍信息可在统一主账号的平台系统中查看),4G无线传输信号应稳定可靠,无线传输流量满足调试及使用需要,平台及流量使用费统称为网络服务费(均为24个月)
3.具备双路供电(太阳能+市电)功能,电瓶供电不足时可自动切换至市电供电。太阳能板功率不小于200W,市电电源线每套预留100米。
4.乙方免费提供2年售后保障服务,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售后保障服务包括日常硬件维护及软件升级服务。
5.质保及维修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乙方保证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者,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产品经维修后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予以更换,如果没有同等产品可更换时,应予以退货。
第三条支付及结算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结算方式:
(2)测速抓拍装置到货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95%货款,剩余5%的服务保证金,售后服务期满二年(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付清(不计息)。
3.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调整,以不含税价格不变作为基本,调整增值税税额。
4.如果因为乙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甲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及以上款项5%的赔偿款。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回收
符合陆路运输包装标准,确保设备材料运输安全。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货到验收合格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1.
2.
3.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交货,到货后,由甲方组织按技术标准现场验收。甲方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列出不合格清单(含名称、数量、日期等)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退货并承担退货费用,乙方自确认质量不合格产品之日起二日内重新发货给甲方(具体名称、数量、日期以不合格清单为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设备材料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由于上述原因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总额的0.3%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设备数量及技术要求交货,如乙方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除按合同约定数量补足外,还应付给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这部分货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的调整
1.如甲方变更设备规格参数,应提前5天与乙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所定的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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