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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一类)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docxVIP

黑龙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一类)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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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一类)

一、事项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

二、许可范围

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审批部门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按照被赋予行政权力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上述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四、许可申请

(一)申办。企业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⑵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新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并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⑻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⑷、⑸、⑺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企业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⑵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⑹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⑸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延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申办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变更。企业在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变更申请书;

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新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并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企业在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变更申请书;

⑵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企业在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变更申请书;

⑵主要流向改变说明。

企业在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增加许可品种或数量改变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变更申请书;

⑵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⑷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发证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三)决定。发证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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