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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docxVIP

黑龙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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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审批业务指导手册

一、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

二、许可范围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他矿产采选业,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金属冶炼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审批部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负责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工作。

四、资质申请

(一)申办/延续。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办、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⑴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营业执照;

⑶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原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⑷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⑸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⑹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⑺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⑻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任命文件、简历、职称证等);

⑼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变更。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并按照申办/延续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资质认可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在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资质认可机关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资质证书(申请人决定自行领取的除外,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批结果);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费用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不得收取费用。

七、其他事宜

本手册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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