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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培训编号:JASO-EHS-XF-01A/0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01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02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0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01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01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03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02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0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12345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01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02、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二)制定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三)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四)组织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五)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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