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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生态补偿款禁养协议书7篇
篇1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
乙方:莲花镇村民
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对莲花镇进行生态补偿。为了规范补偿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生态补偿背景与目标
莲花镇地处厦门市同安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然而,由于过去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和保护莲花镇的生态环境,甲方决定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以鼓励乙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共同推动莲花镇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范围与标准
1.补偿范围:莲花镇辖区内的所有山林、耕地、水域等生态环境。
2.补偿标准:根据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和补偿范围,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的生态补偿款。具体标准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生态补偿实施方式
1.禁止养殖:甲方将禁止在莲花镇进行大规模养殖活动,包括畜禽、水产等养殖。乙方需积极配合,自行处理相关养殖设施。
2.植被恢复:甲方将鼓励乙方在补偿范围内进行植被恢复,包括种植树木、花草等植物,以改善生态环境。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认真执行植被恢复计划。
3.生态保护宣传:甲方将加强生态保护宣传工作,提高乙方的生态保护意识。乙方需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莲花镇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态补偿款。
(3)甲方应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宣传工作,提高乙方的生态保护意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生态补偿款。
(2)乙方需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禁止进行大规模养殖活动。
(3)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号召,参与生态保护宣传活动。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争议解决: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盖章):莲花镇村民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2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禁养协议:
一、禁养范围
本协议所指禁养范围包括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具体禁养范围由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禁养内容
1.乙方承诺在禁养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乙方需自行处理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内的畜禽,确保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完成清栏工作。
3.乙方在禁养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经营活动,如销售兽药、饲料等。
三、补偿与奖励
1.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乙方进行生态补偿。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甲方将定期对乙方进行巡查,确保乙方按照协议要求执行禁养措施。对执行禁养措施到位的乙方,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监管与处罚
1.甲方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乙方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禁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乙方,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件等。
五、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的其他部分,确保禁养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如需变更或解除,应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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