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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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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第1页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

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

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

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

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

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

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

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

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

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

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

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

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

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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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

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

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

短的气体确定。

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

及焊接绝热气瓶。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5、车用纤维缠

绕气瓶按照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

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按照GB19533的规定。(首次第二次每3年检

一次,第二次后每2年一次)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

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

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

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

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

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

表3-5规定的设计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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