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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6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一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
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
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
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
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
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现企业已经
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
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响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
偿责任?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
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
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
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按约定比例清
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
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应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
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
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
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
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
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
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
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
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
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
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
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
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案例分析题二
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纺织厂向甲
公司供应普通衬衫1万件,货款10万元,并贴上由甲公司提供的某
名牌衬衫厂的商标。甲公司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乙纺织厂,
乙纺织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
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
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
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
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供应商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
【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供应商向工程队行使追
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
牌衬衫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
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
《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
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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