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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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2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第六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索赔时效】

第十一条【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住所和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变动】

第十八条【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申领】

名词释义

[1]本公司[2]意外伤害[3]艾滋病

[4]艾滋病病毒[5]残疾程度给付标准[6]恐怖活动[7]手续费

[8]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注:本目录中斜体加粗部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注意事项

...........................

1

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

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建筑工程施工(不含桥梁、隧道)、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

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

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时,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八人(含八人)以上,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企

业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员工人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

[1]

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残疾程度给付

[5]

标准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给付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认定标

准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

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

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

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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