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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康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附加康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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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康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附加康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民生附加康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说明,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确定。
投保说明
一、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
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个计划:
A计划: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
B计划: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至被保险人年
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
年日(不含)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至被保险人
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六周岁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
C计划:至被保险人终身。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
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
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九年、十年、十五年、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九年、三十年
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
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因疾病就诊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重度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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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度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重度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
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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