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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优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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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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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宣传销售⽂本管理

(⼀)宣传销售⽂本分为两类。

1.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电⼦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2.

销售⽂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件,

商业银⾏和投资者双⽅均应留存。

(⼆)商业银⾏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本应当由商业银⾏总⾏统⼀管理和授权,分

⽀机构未经总⾏授权不得擅⾃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本。

(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应当全⾯、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

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或者⽚⾯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收益”“⽆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

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的推荐性⽂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只”“最⼤”“最好”“最强”“唯⼀”等夸⼤过往业绩的

表述;

6.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只能登载商业银⾏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本⾏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

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并注明来源,不得引⽤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管理⽔平;

3.

在宣传销售⽂本中应当以醒⽬⽂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

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中使⽤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提及第三⽅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

⽇期。

(六)理财产品销售⽂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式,拟投

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七)理财产品销售⽂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等。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位置提⽰投资者,理财⾮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九)理财产品销售⽂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书,风险揭⽰书应当使⽤通俗易懂的语⾔,并⾄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在醒⽬位置提⽰投资者,理财⾮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

提⽰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评估“”;

3.

提⽰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

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应当⾄少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提⽰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

⽽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

6.投资者风险承受能⼒评级结果,由投资者填写;

7.

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本“⼈已经阅读风险揭⽰,愿

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

录和签名确认。

(⼗)理财产品销售⽂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投资者权益须知应当⾄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3.

商业银⾏向投资者进⾏信息披露的⽅式、渠道和频率等;

4.投资者向商业银⾏投诉的⽅式和程序;

5.商业银⾏联络⽅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者说明的内容。

(⼗⼀)理财产品销售⽂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式。销

售⽂件未载明的收费项⽬,不得向投资者收取。

商业银⾏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条件、标准和⽅式进⾏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信

息披露后⽅可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带有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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