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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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监理工作要点5

3.1建筑与结构部分5

3.2建筑安装部分7

3.3施工建造部分10

3.4配套设施部分13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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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江苏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措施》《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导则相关内容,结构项目实际,细化监理工作内容,开展监理工作。

1.0.3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监理工作。

1.0.4项目监理机构宜参与改善性住宅工程的评价。

1.0.5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改善型住宅工程安全、健康、低碳、智慧等特点,根据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并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0.2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重点对改善型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措施。

2.0.3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改善型住宅工程相关施工方案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审查、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改善型住宅工程实施监理。

2.0.5监理单位应根据改善型住宅工程特点,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分专业、分阶段安排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2.0.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改善型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勘察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0.7项目监理机构应不断学习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相关知识,以满足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需要。

2.0.8改善型住宅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2.0.9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改善型住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2.0.10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改善型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2.0.1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材料、构配件(部品部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见证。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和环保的材料、构配件,宜留存检查、见证的影像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部品部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2.0.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改善型住宅工程特点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宜留存影像资料。

2.0.14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改善型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宜留存影像资料。

2.0.15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0.16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并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于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留存影像资料。

3监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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