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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1页

《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认真做好农村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与运用等各项具体工

作,充分利用现代高新科技,落实农村客运车辆智能化安全运营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效

率,公司将于近日出台《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制定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中心工作

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车载设备管理及驾驶人员工作职责等。?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

控中心是公司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客运车辆动态卫

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运行、监控、有关数据采集、设备的监督管理和维护、修理的

联系、系统运行情况的综合监控及与各站点、片区安办的综合协调、信息交流、调度与指挥

工作。

规定要求公司中心监控平台必须专人负责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公司

监控室设备的管理和实施监控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台帐、监控台帐、违规处

罚标准与处罚台帐、设备维护管理台帐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运转正常,客运驾驶

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动态车载设备,严禁随意关闭动态设备系统电源与调整摄像头方向。凡

不按规定开通动态车载系统或人为使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按500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

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对来自监控中心平台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应

按规定及时(靠边停车)接听电话和回复信息,配合监控中心落实调度指挥和线路、车辆调

整等具体工作。不按规定予以接听电话、回复信息或不服从指挥和调整者,按1000元/次给

予经济处罚。客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超速行驶的,超速一次处罚1000—2000元。

超员载客行驶的,一次处罚3000—5000元。驾驶人员负责做好系统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

工作。避免意外损坏和人为破坏,发现系统故障或设备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向公

司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以便及时修复。否则将按100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系统设备属于

人为损坏的,将按价予以赔偿,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安装有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

车辆,在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时间停放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

管理职能部门,做好设备的安全撤除和转移工作。否则,造成系统设备的损坏、丢失,将追

究有关人员赔偿责任。凡使用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的车辆,公司稽查队将进行不定期的检

查,违者一律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请公司全体驾乘人员严格遵守动态管理规定,为建立高

效有序的客运秩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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