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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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严格源头管控

(一)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一是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要推动将

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构建与安

全生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二

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没

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通过授权、下放

等方式将资质认可权限交由下级有关部门实施,确保守土有

责、守土尽责。三是资质认可机关要建立已注销、撤销、吊

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

开,上述主体异地申请或再次申请评价资质时要依法依规严

格把握。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是严格核查安全评价

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

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发现弄

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发

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格

证书行为。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

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

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三是严密防范利用

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对出现安全评价从业

人员频繁变更从业机构情形的,资质认可机关要跟进安全评

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开展定向核查,加强对用于资质申请、

资质保持的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四是

严禁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不得将注册管理、

继续教育、指定培训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

员的前置条件,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

同的各类技术人员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评价

活动、参与评价报告编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

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二是行政机

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

应当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

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切断评价机构与企业的非法利益关联。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

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三是对未纳入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

清单的非法定安全评价事项,按照“谁要求、谁组织、谁负

责”的原则开展,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对企业为提高自

身安全生产水平主动开展的安全评价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

二、严格过程管理

(四)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前,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

脱密处理。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

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二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

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

要参考。

(五)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要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一是安全评价机构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

要求。二是要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

纳入其所在地监管范围。三是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

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

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六)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将其认可的安全

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开展监督

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

延伸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

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

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

(七)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相关要求,实施安全评价领

域信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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