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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第1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审理法官】丁慧马丽陈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顾某2;吕美平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顾某2吕美平

【当事人-个人】顾某2吕美平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谷洪波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谷洪波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琪谷洪波

【代理律所】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上海瑞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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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第1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第2页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被告】吕美平

【本院观点】顾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

伤残等级等进行法医学鉴定,经鉴定顾某2构成十级伤残。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顾某2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

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法医学鉴定,经鉴定顾某2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部门系具有鉴

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结论的出具参照了顾某2的出院小结、X片及鉴定人员对顾某2当场

查体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时间、接受方式及鉴定过程来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

相关规定,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人保苏州分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

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

七条所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人保苏州分公司就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本院难以

采纳。综上所述,人保苏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00:37: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5日11时许,吕美平驾驶苏EXXX

某某小型轿车在奉贤区奉城镇城大路兰博路南50米处与顾某2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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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第2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顾承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第3页

故,致使顾某2车损人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美平承担主要责

任,顾某2承担次要责任。吕美平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

者险。事故造成顾某2受伤,经司法鉴定,顾某2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需休息期300天、

营养期120天、护理期120天。肇事车辆苏EXXX某某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案外人史某,该车

辆在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有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

计免赔特约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间,其中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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