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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公路该如何计提折旧

关于公路资产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思考关于公路资产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周民

截⾄2009年9⽉,⾼速公路板块共有19家上市公司,按上市的先后顺序排列,依次是湖南投资、S延边路、东莞控股、重庆路

桥、海南⾼速、粤⾼速、现代投资、东北⾼速、华北⾼速、赣粤⾼速、五洲交通、宁沪⾼速、福建⾼速、深⾼速、⼭东⾼速、

皖通⾼速、中原⾼速、楚天⾼速、成渝⾼速。通过⽐较,这19家公司在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和操作实务⽅⾯存在着显著

的差别。以下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分析,并参照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法,对公路资产会计核

算的有关问题提出⼀些看法。

⼀、关于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科⽬

在⾼速公路板块19家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是将公路资产在固“定资产”科⽬核算,⼦⽬⼀般叫做公路“及构筑物”或直接叫

做“××公路”;有5家公司在⽆形“资产”科⽬核算,⼦⽬⼀般叫做收费特许经营权“”或综合补偿受益权“”;还有6家公司既在固“定

资产”科⽬核算路产(或桥梁)⼜在⽆形“资产”科⽬核算收费特许经营权。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铁“路、公路、电⼒设施、电信设施和油⽓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

路由国家⽆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路资产⽆论是国家投资建设还是企业投资建设,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

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从这⼀点来说,公路资产的性质与其他特许经营权及⼟地使⽤权等⽆形资产的性质是⼀致的,应属

于⽆形资产的核算范畴。

现阶段国家对⾼速公路的投资管理模式通常有BOT、BT及其衍⽣形式。BOT是英⽂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称作

建设经营移交⽅式,是指项⽬所在地政府(合同授予⽅)授予⼀家企业特许权利——由其组成项⽬公司,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

项⽬进⾏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经营收⼊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设施⽆偿转

让给所在地政府。BT是英⽂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的缩写,也是政府利⽤⾮政府资⾦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的⼀

种投资⽅式。从上市公司层⾯来看,⼤多采⽤的是BOT模式。

对于BOT模式下公路资产的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2

号)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解释明确了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公司的固定资产,⽽应作为项⽬公司的⾦融资产

(指向合同授予⽅——即当地政府收取费⽤的情况)或⽆形资产(指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的情况)核算。

⾄此,关于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科⽬已有定论,即确认为⽆形资产或⾦融资产。上述19家上市公司除重庆路桥的部分资产是

向合同授予⽅收取确定⾦额的货币资⾦,因此应确认为⾦融资产(该公司已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外,其他公司均是向服务对象

收取费⽤,因此均应确认为⽆形资产。

在已经披露的19家上市公司2008年报中,已按解释2号规定将公路资产由固定资产调⼊⽆形资产核算的有7家,分别是海南⾼

速、宁沪⾼速、深⾼速、皖通⾼速、成渝⾼速、⼭东⾼速和重庆路桥,其他12家公司均未作出调整。在12家未作会计政策变

更处理的公司当中,有8家公司将公路资产全部在固“定资产”科⽬核算,另有4家公司(湖南投资、S延边路、粤⾼速和现代投

资)既在固“定资产”科⽬核算公路及构筑物,⼜在⽆形“资产”科⽬核算特许经营权,但未就固定资产与⽆形资产的划分标准在

会计政策中予以明确。预计2009年年报这12家未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的上市公司都要依据解释2号作出调整。

⼆、关于公路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法

在⾼速公路板块19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公司系采⽤车流量法(⼯作量法中的⼀种)计提折旧或摊销,包括福建⾼速、赣粤

⾼速、宁沪⾼速、深⾼速、粤⾼速、楚天⾼速、中原⾼速、五洲交通、东莞控股、成渝⾼速和东北⾼速;另有8家公司采⽤年

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包括湖南投资、S延边路、重庆路桥、海南⾼速、现代投资、华北⾼速、⼭东⾼速和皖通⾼速。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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